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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府通〔2010〕1号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全县安全稳定,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汉丰街道、镇东街道、丰乐街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含学生宿舍)、办公、科研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放区域场所的禁放警示标识的设置、张贴由各街道办事处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落实,并负责组织守护。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汉丰街道办事处所辖平桥社区、永先社区、宝华社区、龙珠社区、长青社区、盛兴社区、安康社区、凤凰社区、九龙社区、永兴社区、驷马社区、双河店社区、三中社区、富厚社区、明镜石社区、中吉社区、文峰社区;镇东街道办事处所辖睡佛社区、镇东社区;丰乐街道办事处所辖迎仙居委会和滴水村(1社、3社)、迎仙村(3社、4社、5社、7社)。
第四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10年2月13日(农历腊月三十)至2月28日(农历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第五条 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专营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六条 烟花爆竹专营销售时间。从2009年2月8日至2月13日21时,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县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10大类192个品种。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县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违反《条例》规定,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供销、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52124110(公安)、52288020(安监)、12315(工商)、85878377(供销)。
第十一条 本通告中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封贴有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二条 县内其他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运输、销售、储存等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2010年1月12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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